据教育部网站消息,近日,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》。
此次整改中的一条是“经过教师资格考试未能取得教师资格的,培训机构不得继续聘用其从事学科类培训工作。”
《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》
教基厅〔2018〕8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:
一、切实增强做好整改工作的紧迫感。按照年初专项治理工作部署,现在距2018年底前完成集中整改工作仅剩四个月,时间非常紧迫、任务极为艰巨。确保不折不扣按时完成专项治理整改任务。
二、抓紧完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,尽快完善本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18年9月底前将本省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报教育部备案。
三、依标研判完善台帐加快整改。按照本省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,对培训机构进一步逐一对标研判,完善整改台帐,下达整改通知书,明确整改具体事项和时间表,推进加快整改进程,实行整改台账销号制度。
四、认真做好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。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。
五、严格掌握教师资格条件。按照《意见》规定,从事语文、数学、英语及物理、化学、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。培训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、照片、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。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学科类教师应于2018年下半年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;经过教师资格考试未能取得教师资格的,培训机构不得继续聘用其从事学科类培训工作。
六、健全整改信息通报制度。整改进展情况,教育部将于每月15日和30日各通报一次。
七、纳入中小学开学检查工作。
八、强化责任落实和督导考核。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于2018年10月下旬组织开展专项督查,对推进不力、进展缓慢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;对举措实、进展快、成效好的地区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。
教育部办公厅
2018年8月31日